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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体系建设
时间:2017-06-29 文章来源:原创 文章作者: 【 字体:  】 打印本页

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体系建设

 

  

第一部分 追溯系统简介..................................

第二部分 追溯平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章 追溯企业信息员管理...................................

第四章 追溯检查员管理.......................................

第五章 追溯平台维护管理.....................................

第六章 设备管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奖 惩................................................

第九章 附则.................................................

 

 

第一部分 追溯系统简介

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由省农业厅立项,省农产品认证中心具体实施,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产业发展为宗旨,融合部门监管、主体生产、消费服务等功能,依据标准化操作和管理规范,实现农产品从生产、加工、销售过程,到农产品质量监管的全程质量安全信息,重点围绕“三品一标”企业的认证管理,建立从产地到市场的全程质量监管系统和追溯制度,对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检测、包装标识、市场销售等环节实行全程监管,着力解决产品源头可追溯、信息可查询、销售可跟踪、生产过程可监控、关键环节可预警等用户服务需求多元化问题,通过二维码、追溯码等介质的应用,建立了完整的质量追溯体系,切实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平台现有功能系统包括:(1)“三品”认证审核系统、(2)企业信息管理系统、(3)监督管理系统、(4)质量安全网、(5)交易信息平台。主要由十二个子平台组成,系统集成了网上办公、公示、查询、追溯、监管、服务等多项功能,按照“统一布局、分步建设、健全制度、保障运行”原则,层层推进,旨在构建上下相通、左右相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强化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追溯能力建设。

 

 

第二部分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农畜产品生产、收购、储存、运输、屠宰环节的全程可追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农畜产品是指食用农畜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是指能够追溯农产品在生产、收购、储存、运输、屠宰过程中任何指定阶段质量状况的能力。

第三条  凡在本省从事农畜产品生产、收购、储存、运输、屠宰等相关活动的生产者、经营者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农畜产品生产、收购、储存、运输、屠宰等生产经营者应当做好农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检测等工作,确保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建立农畜产品生产、收购、储存、运输、屠宰等档案,加强自律和诚信建设,做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基础工作。

第五条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按照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的原则,优先将无公害、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畜产品纳入追溯范围,再逐步实现我省规模以上符合条件企业进行质量安全追溯全覆盖。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1、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的功能修改、完善及建设;负责与部中心平台的对接;负责平台日常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2、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预警和展示。对追溯试点企业进行现场抽查、追溯信息核实及产品的抽检。了解追溯平台的运行情况、存在问题,收集追溯平台的修改内容。

3、负责2015年需完善的追溯系统硬件升级、扩容、新增必要设备等工作的采购预算;根据工作需要,对重点试点单位给予必要的技术服务和相关支持。

4、查看市县级追溯平台上传数据和“三品”认证单位的网上审核。

5、对各市追溯工作进行指导、培训、检查、督促、考核。

第七条  山西省各检验检测中心

1、全面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完成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下达的农畜产品、产地的检测任务,并将检测结果实时上传追溯平台。

2.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检测工作,如实记录检测原始数据,编制检测报告,对检测结果和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  市县级机构

1、按照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的相关制度及工作方案开展工作,确定专人负责追溯工作,并将追溯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扶持追溯试点企业建设,配置追溯设施设备,加强追溯工作的宣传,持续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的开展。

2、负责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网上审核新申报企业并逐级上报。

3、负责督促追溯企业建立完整的生产、加工、检测、销售等信息档案记录,协助追溯试点企业完成信息日常管理的填报和标签的打印。保证上传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和符合性。

4、对不合格产品跟踪抽检,必要时送检测中心确认,检打联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5、对上传的数据信息保密,不得擅自公布。

第九条  追溯试点企业

1、按照农畜产品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

2、确定一名信息员负责追溯信息采集工作,建立完整的生产、加工、检测、销售等信息档案,如实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采购票据、购入数量、产品批准文号、用法、用量、使用和停用日期、休药期、间隔期、使用人等;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发生和防治情况;动物屠宰、收获日期等,并将档案信息及时上网填报。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3、负责对本企业的所有产品(蔬菜类)进行抽样检测,将检测结果上传到追溯信息平台。(速测仪)

4、应积极配合省市县监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工作。

5、保证上传数据的真实性和时效性。

 

第三章 追溯企业信息员管理

第十条本制度规定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员是指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顺利实施,企业选派负责产品自检及网上日常管理信息填报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追溯企业信息员的培训。

第十二条企业信息员职责

1、熟练掌握计算机及网络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2、按照岗位要求,用本人的密码入网操作,不得用他人密码入网。不得拷贝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信息资料。

3、自行检测的农畜产品,应当详细登记检测日期、品种、检验结果、处理结果、检验人员等信息,检测结果应按要求实时上报追溯信息系统。(删)

4、信息员要定期填报生产信息数据,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及时性。

5、追溯企业信息员应当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信息数据内容。

 

第四章 追溯检查员管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检查员是指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和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省中心统一负责检查员监督管理和培训。

第十五条  追溯检查员主要职责

1、对辖区内追溯企业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不定期现场检查,将检查结果实时上传到追溯系统。

2、检查有不合格产品时,要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严格防止进入市场。

3、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4、检查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掌握有关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规范,农畜产品生产、加工相关技术、认证和监督检查程序及方法。

5、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信息数据内容。

 

第五章 追溯平台维护管理

第十六条  信息数据管理

1、平台信息管理员要做好日常信息数据采集、处理、存储、传递等工作,保证录入、编辑工作的顺利进行,并根据采集进度作好备份。

2、禁止泄露、外借和转移专业数据信息。

3、管理员要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并异地存放,确保系统一旦发生故障时能够快速恢复,备份数据不得更改。

4、业务数据必须定期、完整、真实、准确地转储到不可更改的介质上,并要求集中保存,保存期限至少2年。

5、备份的数据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备份数据应在指定的数据保管室或指定的场所保管。

6、备份数据资料保管地点应有防火、防热、防潮、防尘、防磁、防盗设施。

第十七条  计算机、服务器软件安全使用制度

1、必须定期检查软件的运行状况、定期调阅软件运行日志记录,进行数据和软件日志备份。

2、禁止在服务器上进行试验性质的软件调试,禁止在服务器随意安装软件。需要对服务器进行配置,必须在其它可进行试验的机器上调试通过并确认可行后,才能对服务器进行准确的配置。

3、对会影响到全局的软件更改、调试等操作应先发布通知,并且应有充分的时间、方案、人员准备,才能进行软件配置的更改。

4、对重大软件配置的更改,应先形成方案文件,经过讨论确认可行后,由具备资格的技术人员进行更改,并应做好详细的更改和操作记录。对软件的更改、升级、配置等操作之前,应对更改、升级、配置所带来的负面后果做好充分的准备,必要时需要先备份原有软件系统和落实好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  信息化设备病毒防范制度

1、管理员应有较强的病毒防范意识,定期进行病毒检测,发现病毒应立即处理。

2、要采用国家许可的正版防病毒软件并及时更新软件版本。

3、未经上级管理人员许可,管理员不得在计算机上安装其它软件,若确需安装,安装前应进行病毒例行检测。

4、经远程通信传送的程序或数据,必须经过检测确认无病毒后方可使用。

5、插入移动设备如U盘、移动硬盘等,必须杀毒后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1、网络安全管理员负责整个系统的安全性。

2、要加强病毒防范工作,定期对各服务器进行查毒、杀毒。应及时了解和掌握网络病毒的流行情况及其解决方案,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避免对整个网络的感染。一旦系统感染病毒,要及时提出杀毒方案,控制传播范围。

3、要对操作系统、网管系统的安全补丁、漏洞检测及修补,对网络攻击事件进行详细记录,并对系统记录文件保存收档,以备查阅。

4、要采取数据安全与保密措施管理,防止系统数据的非法生成、变更、泄露、丢失及破坏。

5、网管人员应对服务器的各种帐号严格保密,监控网络上的数据流,从中检测出攻击的行为并给予响应和处理。

第二十条  应急管理措施

1、系统遭到黑客攻击时的紧急处置措施:

1)当有系统内容被篡改,或通过入侵检测系统发现有黑客正在进行攻击时,系统管理员首先应将被攻击的服务器等设备从网络中隔离出来,同时向负责人汇报情况。

2)负责人在接到系统管理员报告后及时组织安排人员进行处理,并对被破坏的系统进行恢复与重建工作。

2、病毒安全紧急处置措施:

1)当系统管理员发现计算机或服务器感染病毒后,应立即将该设备从网络上隔离出来。

2)启用病毒软件对计算机或服务器进行杀毒处理,同时利用病毒检测软件对其他设备进行病毒扫描和清除工作。

3)如发现反病毒软件无法清除该病毒,应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查明病毒类型传播途径、被感染的设备并彻底对病毒清查工作。

3、软件系统遭受破坏性攻击的紧急处置措施:

   1)一旦软件遭到破坏性攻击,系统管理员应立即向技术人员报告,并将系统暂时停止运行。

   2)技术人员立即进行软件系统和数据的恢复。

4、数据库安全紧急处置措施:

   1)一旦数据库崩溃,系统管理员应立即向负责人与技术人员报告。

   2)技术人员对数据库系统进行维护,如无法正常维护,采取数据库备份恢复的办法。

5、设备安全紧急处置措施:

   1)服务器的关键设备损坏后,系统管理员应立即向负责人报告并通知技术人员。

   2)技术人员应立即查明原因,具有备份服务器的要马上启用备份服务器提供系统服务。

   3)如果能够自行处理,应立即用备件替换受损部件,如果不能自行处理,应立即与设备提供商联系,请求派维修人员前来维修。

 

第六章 设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  追溯设备登记保管制度

1、追溯项目实施单位(省安全中心)实行设备资产备案管理。计算机、打印机、速测仪、GPS定位仪等相关追溯设备必须对型号、数量进行登记备案。对于公共使用的重要设备,必须执行借取和归还制度。

2、信息员有义务安全和小心使用追溯设备、仪器等,对于使用过程中损坏、消耗、遗失的物品应及时上报维修;对于故意损坏,造成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质量安全中心实地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检查,并对各市县工作机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的检查情况进行评比通报。

第二十三条  市县工作机构对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开展监督检查,采取例行检查和抽查的方式,及时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上报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  接受检查的追溯企业和合作社,应当根据检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上报检查组。

第二十五条  监管部门对追溯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农畜产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当事人负责召回、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市县工作机构加强对信息员的管理,建立信息员培训、追溯工作质量考评等制度。

 

第八章 奖 惩

第二十七条加强追溯平台的管理,追溯平台运行情况作为项目扶持的依据,对追溯试点推广好的市县工作机构,在追溯点扩充方面给予扶持。对追溯点在投入品、生产记录档案、追溯、检测管理方面信息填报完整、标签使用多的追溯企业,在项目和资金上给予扶持,对于检测和标签都不使用者,追溯设备将做调整。

第二十八条对追溯信息员和检查员的奖惩:

1、 省中心每年对追溯信息员和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在信息上报和检查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认证单位追溯信息的填报工作与年检、续展工作结合,信息报送的及时性、真实性将作为对认证单位年检、续展工作的重要依据。对上报不及时,不完整单位将实行暂停用标并责其严格整改。

3、对追溯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农产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当事人负责召回、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