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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开展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试运行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6-28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 字体:  】 打印本页

农业部关于开展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试运行工作的通知

农质发[2017]9

 

山东、广东、四川省农业、畜牧、兽医、渔业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和《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农质发〔20168号)精神,为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和追溯制度建设,农业部决定在部分省先行开展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国家追溯平台)试运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国家追溯平台上线试运行的重要意义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是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重大举措,也是推进农业信息化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近几年的中央1号文件多次提出,要建立全程可追溯、互联共享的农产品监管追溯信息平台。全国农业工作会议提出“五区一园四平台”建设,进一步明确了追溯管理工作要求。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有利于积极开展农产品全程追溯管理,提升综合监管效能;有利于倒逼生产经营主体强化质量安全意识,落实好第一责任;有利于畅通公众查询渠道,提振公众消费信心。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对于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能力、促进农业产业健康发展、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今年6月底,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将上线试运行,农业部优先选择基础条件好、积极性高的四川、山东、广东3个省开展国家追溯平台试运行工作,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全面检验国家追溯平台各项业务功能、各项性能指标和实际应用效果,完善优化国家追溯平台,探索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运行管理方式,健全完善追溯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为下一步在全国范围开展追溯管理试点奠定实践基础。

二、开展方式

(一)部省联动推进。建立追溯试运行部省联动机制,推动试运行工作高效开展。农业部负责试运行总体部署,编制技术指南,统一制定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试运行省按照部里统一要求,组织落实试运行各项任务,推进实现以责任主体和产品流向为核心的追溯管理,探索推进部省平台互联互通。

(二)县域整建制运行。充分发挥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的先行先试作用,每个试运行省择优确定23个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整建制开展追溯、监管、监测和执法业务应用工作,有条件的试运行省也可以扩大试运行区域范围。

(三)规模企业带动。推动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有条件的菜篮子产品及三品一标等规模化生产主体先行加入国家追溯平台,以规模化主体为支撑节点和纽带,发挥其号召力和影响力,通过大手拉小手的方式,逐步带动供应链上下游小微企业陆续加入国家追溯平台。

(四)重点品种示范。每个试运行省应在苹果、茶叶、生鲜乳、生猪和大菱鲆等几类农产品中,选择生产交易量大、流通占比高的23个品种开展试运行工作。其中,生猪应作为必选品种,加强省际间的衔接和对比

(五)协作机制驱动。试运行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优先从种养殖环节入手,率先实现生产环节可追溯管理。在此基础上,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商务部门的协调配合,推动建立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入市索取追溯凭证制度或跨部门追溯平台对接,形成倒逼工作机制。

三、工作目标

开展平台试运行,不断调整优化平台的功能和机制,确保平台运行稳定、功能设置合理、制度机制健全、数据互联共享。试运行结束后,积极开展追溯试点,扎实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一)平台运行稳定。国家追溯平台系统软件、硬件设备、通信环境、网络安全等功能性能稳定可靠,各项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追溯平台设计要求,具有持续正常运行能力,能够支撑大并发访问。

(二)功能设置合理。国家追溯平台追溯、监管、监测、执法等各项业务功能模块和操作流程满足实际需求,业务功能齐全完备,满足信息采集、信息查询、数据共享和分析决策等主要功能实现。

(三)制度机制健全。健全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统一追溯流程,统一追溯标识。创新工作方法,推动建立部门协作机制,探索建立运行推广新方式。在试运行地区范围内,率先实现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和三品一标等规模化主体100%入网注册。

(四)数据互通共享。探索与试运行省级追溯平台、农业行业平台有效对接模式,力争实现跨平台互联互通,推动追溯管理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实现全国追溯一盘棋

四、主要任务

试运行期间,各试运行地区参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运行地区试行)》(附件)的要求,完成以下几项任务。

(一)开展业务培训和注册管理。农业部对试运行省进行培训,指导试运行工作规范开展。试运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备业务人员,加强对试运行县的业务指导和操作培训,对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试运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试运行县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检测机构、执法机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加入国家追溯平台,开通国家追溯平台使用权限。

(二)全面推进追溯业务应用。试运行地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和指导辖区内监管机构、检测机构、执法机构业务人员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开展各项业务,规范采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管、检测、执法各类信息,加强追溯信息线上监控和线下监管,并对国家追溯平台功能模块、性能指标、业务数据等运行状况进行全面应用和实践检验。

(三)建立健全制度规范标准。农业部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和配套制度,制定完善编码规则、数据格式、接口规范等技术标准。试运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试运行实际,对农业部制定的追溯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修改完善意见。试运行结束后,农业部组织试运行省对追溯制度规范、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指南进行全面修改完善,并正式印发各地实施。

(四)推动追溯平台互联互通。国家追溯平台与已有的省级追溯平台、农业行业平台是共生互补的关系。农业部建立追溯信息共享机制,统一制定接口规范要求,积极推进国家追溯平台与已有平台的对接,推进互联互通、业务协同、有序发展。

(五)全面完善国家追溯平台。各级机构建立信息沟通和问题反馈机制,及时将试运行地区发现的问题以及意见建议进行收集、汇总和报送,由农业部综合分析各类问题和意见建议,调整完善业务流程,优化功能模块,提高用户体验和应用效果。

五、进度安排

(一)部署阶段。201767月,完成国家追溯平台工作部署,全面做好试运行方案制定、制度规范起草、技术标准制定、培训计划安排等各项准备工作。

(二)准备阶段。201778月,农业部集中对试运行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检测机构和执法机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试运行地区组织监管机构、检测机构、执法机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开展操作培训。试运行地区组织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完成主体注册信息采集工作。

(三)应用阶段。20178月至20182月,全面组织开展国家追溯平台业务应用,全面检验平台功能和性能指标,健全完善追溯平台功能和管理制度规范。

(四)总结阶段。201823月,试运行省对试运行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试运行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切实提升国家追溯平台推广应用水平。农业部适时对试运行省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试运行组织领导,统筹谋划,精心组织,制定本省试运行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地、县、乡镇各级职责,加强人员指导培训,提高组织保障水平。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设的,请农业厅牵头。

(二)积极部署推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择优确定试运行县,制定并组织落实试运行具体实施方案,完善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检测机构和执法机构操作规范,明确业务管理人员和上机操作人员,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确保工作部署到位。

(三)强化绩效考核。试运行省农业部门要把试运行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将其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考核指标和评价体系,并增加考核分值。我部将在试运行期间组织督导组,对试运行省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推动试运行工作顺利开展。

(四)强化政策保障。试运行省要加大对追溯体系建设资金支持力度,探索建立国家追溯平台应用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县、三品一标认证等扶持政策挂钩机制,整合项目资金资源,推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积极参与国家追溯平台,增强实施动力。

(五)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和载体,广泛宣传国家追溯平台试运行阶段性进展及成效,普及追溯知识,培育追溯文化,提升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认知度,调动各方参与积极性,营造国家追溯平台试运行良好社会氛围。

各试运行省的试运行实施方案请于628日前报送我部bet365娱乐平台并抄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业部bet365娱乐平台联系人:杨岚;电话:01059191880;传真:01059193157。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联系人:杨玲;电话:01062194726;传真:01062191709

 

附件: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运行地区试运行)

 

农业部

2017623

 

附件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

(试运行地区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能力,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障公众消费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追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是指运用信息化的方式,跟踪记录生产经营责任主体、生产过程和产品流向等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满足政府监管和公众查询需要的管理措施。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包括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屠宰厂(场),其他主体参照本办法使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国家追溯平台”)。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组织实施、运行管理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业部负责编制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规划,组织制定追溯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全国统一的国家追溯平台,统一追溯标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使用国家追溯平台,开展责任主体和产品流向的追溯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商务部门协调配合,推动建立农产品入市索取追溯凭证制度。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并将追溯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经费列入本部门年度预算。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二章  追溯运行

 

    第八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登陆国家追溯平台,填写主体信息,上传证明材料,提交注册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审核。审核通过后,开通国家追溯平台使用权限,生成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电子身份标识。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

    第九条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定期普查,建立监管名录,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登陆国家追溯平台进行主体注册。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加入国家追溯平台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签订追溯协议。协议中应载明信息采集、信息传递、扫码交易等相关追溯责任义务及信息真实性承诺。

    第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备实施追溯管理的必要装备条件,履行追溯义务。

第十二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追溯平台信息采集规范要求,如实填报产品名称、来源、数量等基本追溯信息。加入地方或行业追溯平台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还需如实填报投入品使用、农事操作等生产过程信息。

农产品交易时,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扫码的方式,向下传递追溯信息,建立完整的追溯链条。

    第十三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具备赋码条件的产品或产品包装上加施追溯标识。农产品交易时,产品包装未改变的,不重复加施追溯标识。没有加施追溯标识的产品,提供追溯凭证。

第十四条 农产品在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时,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入市追溯凭证。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基地巡查、执法检查和抽样检测过程中,应当扫描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电子身份标识,采集监管、执法、监测等业务数据,及时上传信息至国家追溯平台。

   

第三章  管理运用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在线监控、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追溯实施情况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依法予以处罚:

(一)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不依照本办法履行追溯信息采集义务,故意或恶意录入虚假追溯信息的;

(二)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不依照本办法履行追溯信息传递义务,造成追溯信息和追溯链条不能向下传递的;

(三)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盗用、冒用、伪造电子身份标识、追溯凭证及产品追溯标识的;

(四)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追溯批次管理规定,故意或恶意造成产品混批,导致线上信息与线下实物不符,欺骗消费者的。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挖掘利用国家追溯平台采集的大数据资源价值,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预测预警、分析决策和应急指挥调度能力。

第十九条 鼓励单位或个人应用国家追溯平台查询追溯信息,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进行社会监督。

 

第四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623起在试运行地区试行。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