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公布《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2017年11月30日
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
文件的决定
为了依法保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落实,农业部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农业部决定:
一、对18部规章和4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3部规章和36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农业部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农业部觉得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附件1
农业部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修改的规章
(略)
18.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
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经所在机构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八条修改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比例不低于40%。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5年以上。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3年及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5年及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8年及以上,可视为同等能力。”
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现场评审实行评审专家组负责制。专家组由3-5名评审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其他技术专家参加。”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6年。证书期满继续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重新办理《考核合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检测场所变更的;”
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考核机关通过年度报告、能力验证、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考核机关的要求,参加其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以保证持续符合机构考核条件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在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弄虚作假的,考核机关应当予以警告,取消考核资格,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考核申请;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考核证书的,撤销考核证书,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考核申请。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或擅自发布检测数据和结果,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处罚,三年内不受理其机构考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后增加两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
“第二十九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核机关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考核机关暂停其检测工作:
“(一)未按规定对人员、仪器设备、设施条件、质量管理体系、检测工作等实施有效管理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检验报告、原始记录及其他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第三十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核机关责令其3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考核机关撤销其《考核合格证书》:
“(一)超出批准的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检验数据、结果的;
“(二)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报告的;
“(三)检测工作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第三十一条,删去第三项,增加三项:
“(三)《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依法不予延续批准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考核机关要求参加能力验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