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6月2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分七章五十三条,主要在以下5个方面进行了依法明确:
一是明确了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水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以及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卫生、工商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对生产经营的水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二是建立了水产品生产管理制度。《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及科学规划,相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生产指导、苗种监管等工作;水产品生产者不得在禁止生产区域从事水产品养殖、采集、捕捞活动,并有责任保护水产品养殖环境及定期监测水质;确立了水产品溯源、投入品安全使用、产地证明、包装标识规范等制度;规定了水产品生产企业、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检测责任。
三是规范了水产品经营管理制度。《条例》规定禁止在运输、贮存过程中违法使用渔业投入品或者添加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规定了水产品入场销售者应当提供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等文件,要求水产品销售者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规定了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责任;规定了批发市场抽检制度;明确了水产品禁止销售的十种情形。
四是确立了监督检查机制。《条例》规定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主管部门现场监督检查水产品质量安全的职责;规定了水产品监测和抽样检验制度,并对水产品生产者、经营者配合抽样检验提出要求;规定了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系统,依职责进行信息公布,实施不良信息记录公示制度。
五是规定了法律责任。《条例》对水产品生产环节中违反投入品使用、未建立生产记录、违反质量检测等行为,收贮运环节中违反贮存、运输监管等行为,经营环节中违反进货查验及销售记录制度、不履行经营管理义务、销售禁止销售的水产品等行为,均针对性设定了行政处罚要求;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条例》是《食品安全法》修订后省级出台的首部水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性法规,注重树立源头保障、全程监管理念,加强生产环节和经营环节对接,加强薄弱环节监管,强化专业技术支撑,建立部门联动和信息公开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管体制,实现社会共治,有利于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条例》的出台,初步构建了广东省“政府负责、部门尽责、企业守责、司法惩治、公众参与”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治理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