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
3月30日下午,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
1月9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草案三次审议稿细化了农药经营和使用行为,进一步增强了法规的操作性,明确规定:农药经营依法实行许可制度。剧毒、高毒等限制使用的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制度。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扶持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研发和鼓励申请“三品一标”认证。根据此意见,草案三次审议稿增加一款,即“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农产品生产者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应增加政府有关部门对农资市场以及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执法检查相互配合等内容的意见,草案三次审议稿明确,“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农业、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公安等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联合执法检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此外,草案三次审议稿还进一步提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数据平台,实现部门信息交换共享,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体系,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以及监督抽查,依法公布抽查结果。